授权对违反质量规定进行处罚的规定
一、 对以下人员授权及授权范围
1、 检验员
对工厂内部所监督部门内所有违反质量规定行为,有批评、警告的决定权;有记小过、记过建议权。
范围:车间操作人员、班组长及相关仓库工作人员。
2、 外协(购)检验员:
对工厂内部所监督的部门所有违反质量规定的行为,有批评、警告的决定权;有记小过、记过的建议权。
对供应商违反质量规定行为有赔偿人工及其他成本费用的决定权并有追究惩罚人民币500元及500元以内的建议权。
范围:车间操作人员、班组长、相关仓库工作人员、采购及供应商。
3、 品管主任
对工厂内部的所有违反质量规定的行为有批评、警告、记小过的决定权;有记过 、记大过的建议权 。
对供应商违反质量规定的行为有追究惩罚人民币500元及500元以下的决定权,有追究惩罚人民币2000元以内及2000元的建议权。
范围:工厂内部所有人员及供应商
4、副总经理
对工厂内部所有违反质量规定的行为有批评、警告、记小过、记过的决定权;有记大过、开除的建议权。
对供应商违反质量规定的行为有追究惩罚人民币2000元及2000以下的决定权,有追究惩罚人民币5000元以下及5000元的的建议权。
范围:工厂内部所有工作人员、供应商以及其他末涉及到生产的相关部门。
5、 总经理
对全公司内部所有违反质量规定的行为有一切级别处罚的决定权。
对供应商违反质量规定的行为有追究惩罚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决定权。
二、 执行细则
1、 处罚决定采用逐级提交、审核、批准的方式执行,批准人即是有决定权的决定人。
2、 对工厂内部人员的处罚决定抄送给人事部公布张贴。自公布之日起三天内本人或他人有异议的,可公司开向人事部提出,人事部经过复审并做出了终决定。
3、 人事部有权在规定期限内对工厂内部人员的各项处罚决定进行复审,复审期限如下:
批评为一个月 警告为二个月
小过为三个月 记过为四个月
大过为五个月 开除为六个月
超过复审期限后,人事部无权再进行复审程序和更改决定。
4、 如在复审是发现确有处罚不当的行为,将追究建议人、决定人的责任并作同等处罚。
5、 如果质量监督人员对被监督部门人员知道应该处罚而不作处罚的,也将追究质量监督人员的责任,并作同等的处罚。
6、 对工厂外部的供应商,如果质量监督人员知道应该处罚而不作处罚或处罚不当的也将追究质量监督人员的责任,并作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