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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T之家论坛 -> SMT123的论坛 -> 过期锡膏和废弃锡膏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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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g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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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楼说:

我们公司,厂家专门回收的,符合ISO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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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09-26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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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yong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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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楼说: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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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10-07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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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da-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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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楼说: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从源头加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产品清洁生产和行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类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下简称《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信息产品包括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
  信息产业部根据需要,适时发布适用本办法的电子信息产品目录。
  本办法所称“生产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进口所有电子信息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口的行为,但不包括直接为出口而生产电子信息产品的行为,以及销售注明了原始生产者的电子信息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依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有利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的政策措施,鼓励、支持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组织宣传、普及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知识,提高全行业环境保护意识;推广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技术,综合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五条 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纳入职责范围。
  各级商务、环保、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海关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以对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工作以及相关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信息产业部可以对积极开发、研制新型环保电子信息产品的单位给予相应的生产发展基金支持。
第二章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
  第八条 电子信息产品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在保证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选择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易于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第九条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易回收处理、有利于环保的材料、技术和工艺。
  第十条 电子信息产品的包装物应当采用无毒、无害、易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并在包装物上注明材料成分。
  第十一条 生产者应当自2003年x月x日起实行有毒有害物质的减量化生产措施;自2006年x月x日起投放市场的国家重点监管目录内的电子信息产品中铅、汞、镉、六价铬、聚合溴化联苯(PBB)或者聚合溴化联苯乙醚(PBDE)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重点监管电子信息产品目录由信息产业部或会同国家商务、环保、质检部门统一制定发布。
  第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国家质检部门统一制定、发布和执行列入重点监管目录中的电子信息产品的检测标准。
第十三条 投放到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必须注明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以及产品可否回收利用的标志。如果由于产品体积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注明的,可以在产品包装上或说明书中注明。
  可否回收利用的标志分为完全可回收利用、部分可回收利用和完全不可回收利用三类。标志的样式和方式由信息产业部或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 生产者必须在其生产的电子信息产品上注明安全使用期限,并在产品说明书中给予详细说明。
  安全使用期限的标注样式和方式由信息产业部或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五条 生产者应当在产品定型时,将其生产的电子信息产品安全使用期限目录及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信息产业部将备案目录统一向社会发布。
第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与国家批准的废旧电子信息产品回收处理机构签订相应的回收合同,委托其回收废弃后的产品。
  第十七条 为生产配套而进口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者,应当要求供应商在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上注明原产地。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以联合环保、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就本办法执行情况对电子信息产品及生产者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电子信息产品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禁止销售,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直至吊销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申报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违反本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入关。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三年内不受理其有关发展基金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政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徇私舞弊,纵容、包庇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或者帮助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当事人逃避查处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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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10-07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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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da-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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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楼说:

欧盟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外经贸部科技司翻译,仅供参考)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8226;注意到成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95条,
&#8226;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建议,
&#8226;注意到欧盟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8226;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规制的程序行事并根据协调委员会于2002年11月8日通过的联合文本,鉴于:
  1. 各成员国为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而制订的法规或行政措施之间存在的差异能产生贸易壁垒和扭曲共同体内的竞争,甚至对单一市场的建立及其功能产生直接影响。因此有必要协调成员国在此领域的法规,以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2. 欧盟理事会于2000年12月7-9日在尼斯召开的会议上批准了部长理事会于2000年12月4日就预防原则通过的决定。
  3. 欧盟委员会1996年7月30日回顾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的通讯强调了减少废物中有害物质含量的必要,并指出制定在产品和加工过程中限制使用这些有害物质的欧共体法规的潜在益处。
  4. 理事会1988年1月25日为消除镉环境污染的欧共体行动计划的决定,要求欧盟委员会刻不容缓地发展该计划中的特殊措施。人类健康也必须得到保护,因此应实施一个特别限制镉的使用及加快研究其替代品的整体战略。决定强调在不存在适当的和更安全的选择的情况下应限制镉的使用。
  5. 证据表明,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2003年1月27日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第2002/96/EC号指令规定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处理、回收和处置措施,对于减少与涉及的重金属和阻燃剂相关的废物管理问题很必要。然而,尽管有那些措施,但在目前的废物处理中仍将继续发现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实质部分。即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被分类收集并遵守回收程序,但汞、镉、铅、六价铬、聚溴联苯(PBB)、聚溴二苯醚(PBDE)成分仍有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形成危险。
  6. 考虑到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确保显著减少这些物质对健康和环境形成的危险的最有效的、且在共同体内可实现所选择保护水平的方式是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以安全或更安全的物质替代它们。限制这些有害物质的使用也就是提高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的可能性和经济利益,并减少它们对回收工厂工人健康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7. 要科学研究与评估本指令管辖的物质,它们已在欧共体和成员国层面受到不同措施的管理。
  8. 本指令规定的措施考虑了现有的国际准则和建议并基于对可获得的科学和技术信息的评估。由于缺乏措施可能在共同体内产生危险,所以这些措施对实现所选择的对人类和动物健康及环境的保护水平是必要的。应及时检查这些措施,必要时,考虑了获得的科技信息后可进行调控。
  9. 本指令的实施不影响共同体在安全和卫生要求方面的立法以及共同体关于废物管理的特殊立法,特别是1991年3月18日理事会关于含有某些危险物质的电池和蓄电池的第91/157/EEC号指令。
  10. 应考虑不含有重金属、聚溴二苯醚(PBDE)和聚溴联苯(PBB)的电子电气设备的技术发展。一旦获得了科学证据和考虑了预防原则,应检查是否可禁止其它有害物质的使用并以更加合乎环境要求的、确保对消费者的保护不低于相同水平的替代品来替代它们。
  11. 如果从科技角度来看,不可能有替代品,或者替代品对环境和健康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大于其对环境和健康带来的益处,那么可免除执行替代品的要求。开发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物质替代品的工作仍要继续进行,以使它们符合电子电气设备使用者的健康与安全需要。
  12. 因为产品的再利用、翻新和延长使用期是有益的,所以需要提供必要的零件。
  13. 与逐步停止使用和禁止使用有害物质的要求免除相关的科技进步的修改应由欧盟委员会按照委员会程序实现。
  14. 实施本指令所必要的措施应根据理事会1999年6月28曰的1999/468/EC号决议规定的、实施授权给欧盟委员会的权力的程序来采纳。
兹通过本指令:
第一条 目标
  本指令的目标是使各成员国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法律趋于一致,有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第二条 范围
  1. 在不违反第6条的情况下,本指令应适用于第2002/96/EC号指令(WEEE)附录IA规定的1、2、3、4、5、6、7和10类电子电气设备,以及家用电灯泡和照明设施。
  2. 本指令的实施不应违背共同体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立法和共同体关于废物管理的专门立法。
  3. 本指令对2006年7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部件、修理部件或再利用部件不适用。
第三条 定义
  就本指令而言,适用下述定义:
  1. “电子电气设备”或“EEE”指为正常运行而依赖于电流或电磁场工作的设备和指令2002/96/EC(WEEE)附件IA中列出的能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的设备,且这些设备的设计电压是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
  2. “生产者”指任何人,他们不管所采用的销售技术,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997年5月20日关于保护远程合同中消费者的第1997/7/EC号指令包括通讯:
  a. 用自己品牌生产并销售电子电气设备;
  b. 以自己品牌再销售由其它供应商提供的设备,如果再销售的设备上仍保留原生产者的品牌,这样的再销售者不能视作为上述(a)副点的生产者;或
  c. 专业从事向成员国进口或出口电子电气设备。
  仅仅是按照某种金融协议提供资金者不能被视为“生产者”,除非他符合上述a至c副点作为生产者行事。
第四条 防止
  1. 成员国将确保,从2006年7月1日起,投放于市场的新电子和电气设备不包含铅,汞,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PBDE)或聚溴联苯(PBB)。成员国在本指令通过前根据共同体法规制定的限制或禁止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这些物质的措施可以维持至2006年7月1日。
  2. 条款1将不适用于附件中所列举的应用。
  3. 基于欧委会的建议,一旦可获得科学证据,欧洲议会和理事应根据《第六个共同体环境行动计划》中规定的化学政策原则决定其它有害物质的禁用以及选择确保对消费者保护水平至少相同的更加合乎环境要求的产品作为其替代品。
第五条 适应科学和技术进步
  1. 为下列目的,旨在使附件适应科技进步的必要修改,应根据条款7(2)提及的程序而进行:
  a. 必要时,可建立允许在电子电气设备的特殊物质和部件中含有条款4(1)所提及物质的最高值;
  b. 电子电气设备的材料和组件可背离第4款(1)的规定,如果它们的去除或通过设计改变而使用替代品或使用不含有提及的材料或物质的材料或组件在科技上不现实时,或替代品对环境、健康和/或消费者安全造成的负面影响好像超过它们对环境、健康和/或消费者安全造成的益处时;
  c. 至少每隔四年对附件进行一次检查,或者在将一项加入到附件后四年对附件进行检查,加入新项的目的是考虑取消附件中的电子电气设备材料和组件,如果它们的去除或通过设计改变而使用替代品或使用不包括第4(1)款的材料或物质的材料和组件在科技上是可行时,条件是替代品对环境、健康和/或消费者安全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可能大于其对环境、健康和/或消费者安排带来的正面利益。
  2. 附件在遵照条款1修改之前,欧盟委员会将专门与电子电器设备生产者、回收者、垃圾处理者、环保组织和雇员与消费者协会咨询磋商。磋商结果应递交给条款7(1)提及的委员会。欧盟委员会应考虑其收到的意见。
第六条 检查
  在2005年2月13日之前,欧盟委员会应检查本指令规定的措施以便必要时考虑新的科学证据。特别是,欧盟委员会应在该日期之前提交将第2002/96/EC(WEEE)号指令附件IA所列的第8和第9类的设备纳入本指令范围的建议。
  委员会也将根据科学事实并考虑预防原则,研究条款4(1)中物质是否需要调整,适当时,可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出建议。
  应当特别注意检查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的其它有害物质和材料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欧委会将检查取代这些物质和材料的可行性,并且在适当的时候,就扩大第4条的范围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建议。
第七条 委员会
  1. 欧盟委员会将由根据第75/442/EEC号指令第18条成立的委员会协助工作。
  2. 当参考本款时,应适用第1999/468/EC号指令。
  3. 委员会将采用其程序规定。
第八条 惩罚
  成员国应决定对违反根据本指令而制定的对成员国规定的行为适当的惩罚。这些规定的惩罚要有效,适度并有劝诫性。
第九条 过渡
  1. 成员国应在2004年8月13日之前使适用本指令所必要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定生效。
  当成员国制订那些措施时,它们必须包括指令的参照号或在该国官方出版物上出版时伴有的参考号。标志此参考号的方法由成员国规定。
  2. 成员国要将本指令范围内制定的所有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定的文本通知欧委会。
第十条 生效
  本指令自在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收受方
  本指令将签发至各成员国。
  2003年1月23日完成于布鲁塞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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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楼说:

国际范围内无铅电子进展

  电子产品高涨的市场需求和不断缩短的生命周期,推动着电子技术的发展。在激烈的技术市场竞争中,符合环保要求的制造和提供安全的环保产品,至关重要。

  立法演变
  在发起立法和科学研究两方面,美国对于在电子制造业中替代铅的使用的努力尝试,一直就没有停止过。1993年6月就发布了铅税法案(Lead Tax Act, HR 2479,S.1347。按照1993年4月提出、1994年5月通过的美国减少铅应用法案(Lead Exposure Reduction Act, S.729)的要求,铅的新的应用需要申报,并在产品标签中加以注明。与此同时,美国EPA协会把铅及其化合物列为对人体健康构成最大威胁的17种物质之一。美国疾病防治中心把血液中铅含量处于危险水平的标准由每公升250微克降低为100微克。OSHA关于可接受的铅含量水平的警戒线标准也比以前更为严格。
  在二十世纪90年代初期,反对在电子制造业中限制铅的使用的最主要的两个理由是:无铅技术缺乏;铅的用量并不大。
  1998年11月,EPA推出其针对首要的PBT污染物的针对公司的战略,这里所谓PBT指的是在食物链中存在的可造成伤害的毒性大且难以降解的物质。近期的活动还包括增强保障公众了解当地PBT污染物排放的知情权。EPA的有毒物质清单(TRI)在1998年提出了新规则,增加了一些PBT到TRI中,并且降低了TRI中已有PBT的报告标准。EPA方案同时降低了最初的报告标准,从制造业铅用量限为25000磅,降低到10000磅,所有超过10人的公司铅用量标准一年超过10磅就需申报。这一方案在2001年生效,申报标准调整为100磅。
  就全球而言,日本1998年通过了“家用电子产品回收法”,规定必须回收家用电子设备里所用的铅。实施这一法律的结果是,许多日本电子公司纷纷宣布自愿减少或消除在焊接中使用铅的计划。与此同时,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提出了关于废弃电气电子设备(WEEE)的指令和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危险物质(RoHS)的指令。经过多次修改,生效日期也几经调整,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最终于2003年2月公布了消除铅的使用的指令,自2006年7月1日起生效。

  研究与技术进展
  在电子应用中如何替代铅的研发工作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末。一大关键动力来自军方材料部门,目标在于通过改善用于武器生产线上的工艺控制的科学基础,降低电子武器成本,集中在焊接技术涉及的领域以改进和完善材料性能。另外也是为了能够在恶劣的热-机械环境下使用表面贴装电子组件,同时开发出环保的无铅条件下的制造系统。作为这一项目的特邀顾问,本人有幸详细考察了焊接技术背后的科学基础。经过12年持续和系统的研究,这一技术已经大大发展,基础已很扎实。
  在二十世纪90年代的前五年,不管是在技术研究还是立法上,美国都是减少和消除铅的使用的先锋。如今在美国虽然并没有明确禁止电子产品中使用铅的立法,但是,还是有着强有力的市场因素迫使制造商们必须严肃地考虑实施无铅电子制造的问题。
设计产品时注意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有充分的生命循环的意识,是对设计者和生产者的严格要求和必要约束。另一方面,减少废物,可恢复性生产和循环回收,也理所当然地可以视作制造商们不懈努力的长期目标。
  对于无铅,存在四大动力:地区立法、公众压力、市场冲击和技术需求。当我们由现在回溯5-10年,会发现无铅电子制造的演进正是这四大驱动力汇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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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10-07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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