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ikaixin415 |
2007-08-15 17:48 |
|
审核员甲在陪同人员指引下,到供应科办公室查阅一月、二月进货检验记录。当翻阅2月工资15日一张酒瓶检验单时,看到记录是“进货是否10万,瓶口检验数据为¢28.0.结讼为合格.”甲对照检验标准,瓶口尺寸应为¢28.9-30.4,甲立即记下这个数据,并要求到库房看一看.到了酒瓶库,甲要求把单据签字的检验员乙找来问一下,在场的一位保管员说,乙就是我,是我作的进货检验.甲要求乙再在库中抽出这批进货的5只瓶子测量一下,乙照办,并拿出一把精度为0.02的新游标卡尺,但盒子上没有任何标识和编号.乙解释说:"这是今年专为材料库买的,只由我使用与保管,所以不会有问题.接着乙开始测量,并说瓶口尺寸数据都是¢28.0.甲拿过尺一看,发现乙没有读出游标上的0.5数据,实际瓶口测量数据应为¢28.5. |
|